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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订金”和“定金”弄不清,白白损失两万元》

发布:2017-03-18 10:26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 据有关新闻报关闻报道,广东梅州一女子因弄不清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关系,白白损失了两万元,小编真的为这一位女表示心痛。

 

大哭大哭

 

    事情是这样的,张女士去4s店看中一款车,交了2万元定金,后因种种原因不想买了,想要拿回2万元,却遭到4s店的拒绝。

     为什么4s店拒绝退还张女士的2万元现金呢?有什么法律依据吗?

 

疑问疑问

 

    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,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,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,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,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,并不具备担保性质。

       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,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。我国《担保法》规定: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%。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,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。如果交付定金方违约,其交的定金不予返还。如果收受定金方违约,则双倍返还定金。

     综上,我要提醒的是广大商友样,在平是签定合同的时候一定注意是订金还是定金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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